(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0日電)為鬆綁政府對社會團體的管制作為,內政部積極推動修法,規劃就「人民團體法」中的社會團體單獨制定「社會團體新北市新店區青年創業貸款率條件 法」,預定16日辦理說明會。

內政部表示,現行「人民團體法」是民國31年訓政時期制定,雖然在78年、81年經過幾次修正,但都只是名稱上的修正,其內涵仍以高度管制的方式管理人民團體相關事務,違背當前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的思潮。

因此,內政部說,正進行全面檢討與翻修,並研議將「人民團體法」有關屏東縣瑪家鄉小額借款快速撥款桃園市觀音區小額借貸快速撥款 社會團體部分單獨制定「社會團體法」。

根據內政部草案,社會團體指依法完成登記,以推崇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等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的民間非營利團體。

草案明訂,申請登記為社會團體,應於舉行成立大會,訂定章程,選任理事及監事後3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以書面或網際網路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的理事名額至少7人,並於理事中選舉1人為負責人;監事名額至少3人,並選舉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社會團體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

為防止假非營臺東縣長濱鄉民間小額借款 利的社會團體之名,圖私利之弊,草案明定社會團體對其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盈餘的行為。

草案明訂,社會團體得依有關稅法規定減免稅捐;社會團體為會務及業務需要,得申請租用非公用財產類的公有不動產,提供團體使用。10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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